郑州高新区下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源:E网郑州2013-03-14 10:37:48

    为了加快高新区的发展,全面提升郑州高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方面人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广泛的招商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奖励的对象。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高新区发展引进资金、项目的介绍人,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介绍人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金或项目进入我区起到主要作用,它可以是国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二、招商引资的项目类型的划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商贸类项目
  
    (三)生产加工类项目
 
    三、招商奖励基金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目按在我区成立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二)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按注册资本的0.5‰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进行奖励。
  
    (二)商贸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的比例进行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比例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比例进行奖励;    注册资本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按0.5‰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部分,按0.3‰比例进行奖励。
  
    3、以上第1、第2条的奖励不累计,只能选择其一。
  
    六、项目介绍人的确定。
  
    项目介绍为提供文件资料的人员,项目介绍人有争议时,以项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为准,项目单位同时出具多份证明的,按多个共有介绍人处理。
   
    七、对特殊项目的招商奖励。
  
    特别企业项目是指对世界500强(以上一年度权威部分统计数为依据)、××国家500强、××行业100强、外资企业。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标准
  
    1、实际到位资金10万美元----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实际到位资金101万美元----3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实际到位资金301万美元----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实际到位资金501万美元----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实际到位资金1001万美元----3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6、实际到位资金3001万美元----1亿美元,奖励80万元人民币;
  
    7、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家500强,××行业100强、外资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上一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八、高新区管委会内部人员的奖励标准
  
    管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60%;主管招商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50%;管委会中层领导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70%;招商部门中层领导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60%;非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80%;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70%进行奖励。
  
    九、领取招商奖励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
  
    2、国税、地税登记证;
  
    3、实际投资额的财务票证复印件。
  
    十、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为管委会财政,设立招商奖励资金帐号,单独列支,成立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商的副主任担任,招商奖励每半年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一次,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据实发放。
  
    十一、本办法自二○○三年八月开始执行。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在管委会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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