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新能源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方城县招商局2013-03-14 09:44:01

 

中共方城县委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到方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投资兴业,加快集聚区建设,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方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投资企业项目,除享受省市关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集聚区内新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包括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和收购、兼并、租赁、技术转让等企业项目(含本县民营企业项目)。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三条 集聚区规划范围的所有项目,由集聚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用地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和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等控制标准,共同拟定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项目,按规定程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按规定程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出让金及报批相关税费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利高,对县域经济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企业项目,经集聚区管委会对项目组织评审核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供地。
 
    第八条 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建设“园中园”,按照集聚区总体规划,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企业自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开发工业用地,自主负责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
 
    第三章   财税优惠
 
    第九条 集聚区内新开工的企业项目,从投产经营之日起,所形成的当年税收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投资者,用于扶持企业项目发展。
 
    第十条 对于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实施技改扩建新上的项目,经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核定后,按当年新增税收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项目发展。
 
    第十一条 对入驻集聚区的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认证项目,集聚区管委会可采取一项一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实行引进企业项目审核登记、服务责任备案制。新引进落户集聚区的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工作服务局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对每个企业项目成立一个项目服务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县处级领导干部、乡科级干部和项目引进人组成,共同作为项目服务责任人(群体),其中乡科级干部所在单位可作为项目服务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服务责任人对项目的立项报批、注册登记、证照办理、选址征地、建设施工、生产运行等全程负责协调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建成投产、正常经营。项目服务责任人在方城工作期间,原则上保持项目服务责任人的连续性,确需调整变更的,可由项目原服务责任人进行商定,并重新报县招商工作服务局审核、登记备案,其权利和义务并随之相应转移。
 
    第十四条 对入驻集聚区的新开工项目,确保达到征地红线外“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排污、通电话、通网络和场地平整。
 
    第十五条 对集聚区内新开工项目,一切县控行政性规费免收,一切县控技术性规费按国标下限优惠收取。
 
    第十六条 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由集聚区管委会统一核发《绿色通行证》,并报公安、交通部门备案。企业凭证在公安、交通部门获得优先服务。凡属重点企业的车辆,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不查,只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一律不罚,不涉嫌严重违法和犯罪的一律不扣。对重点企业的肇事车辆,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事故,可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实行快速处置。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创业卡制度。对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集聚区管委会签发《企业创业卡》。持卡可直接向集聚区主要领导反映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问题。凭卡获得县内旅游景点和政府举办文艺演出活动的门票。拥有特邀参与集聚区经济发展听证会、咨询会和重要工作会的参会权等。
 
    第十八条 实行待遇平等制度。凡到集聚区的投资者和外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享有评先树模的平等待遇,其子女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九条 对集聚区内的项目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除涉法涉诉、安全检查外,任何单位未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集聚区管委会设立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和企业周边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评议职能部门制度。每个年度由集聚区管委会组织企业年中、年末两次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对评议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若一次评议差者,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诫免谈话,连续两次差者,建议相关部门将其部门负责人调离。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新引进落户集聚区的企业项目,自建成投产并产生税收年度起,以当年税收县级财政地方留成分的10%,对项目服务责任人、依托单位和相关服务单位连续5年进行奖励。其中的20%奖励给项目依托单位作为办公经费,30%奖励给相关服务成效突出的单位有功人员,50%奖励给项目引进人和责任人;对招商引资企业扩改续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新增部分的比例计算税收收益。对具有相关项目管理、审批职权的人员,其每年的奖励总额不得高于项目责任人中的最高奖励数额。按此办法奖励后,原有的对引进企业项目服务责任人的税收财政贡献奖励政策不再重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项目服务责任人、依托单位和相关服务单位进行奖励前,由县招商工作服务局出具项目审核登记备案情况证明,由引进企业出具项目责任人、依托单位和相关服务单位有功人员服务情况证明,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同核定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地方留成数额,并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实施。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兑现,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县纪检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和县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的重大事项,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实施,以往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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