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通知

郑州林业局2013-03-18 16:49:32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郑州黄河湿地是我市宝贵的生态资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豫政文〔2004〕21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巨大的社会生态效益。我市的巩义、荥阳、中牟、惠济、金水境内的黄河湿地,地处黄河中下游交界处,气候适宜,土壤、水文等生态条件良好,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和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对保护湿地生态资源、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灾害、防控禽类疫源疫病、保证黄河水源供给等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监测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变化,保护我省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湿地资源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我市存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黄河湿地的现象,致使黄河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要对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湿地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占用湿地建设生产设施,禁止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排污或改变保护区内湿地自然状态。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黄河湿地用途,随意开垦占用或者改变黄河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管,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地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逐步还湿,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成立管理机构,科学编制总体规划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职能。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和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及禽类疾病监测防控工作,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内珍稀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设立的管理站要对管理辖区的湿地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或人文景观进行监督管理,与邻近单位相互配合做好联防。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落实管理站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市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省林业厅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湿地总体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衔接协调,确保湿地生态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四、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我国是世界《湿地公约》的缔约国,认真履行《湿地公约》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我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已列入《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5-2030)。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黄河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把湿地资源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要对湿地资源保护实行责任目标管理,采取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等办法,实现对湿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要认真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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