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铝业中孚实业一审判决 11亿诉讼案初裁有果

大河网-大河报2016-05-19 09:42:36

 
  诉讼到反诉,合作双方对簿公堂
 
  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铝业”)与中孚实业一起历时超一年半的诉讼战,迎来了法院一审初裁。
 
  5月11日,中孚实业的一则公告,披露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这起涉案11亿元的诉讼战,2014年下半年拉开序幕。
 
  2014年7月9日,河南铝业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孚实业、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特铝”)提起诉讼。
 
  这起诉讼属典型的“合作不顺,对簿公堂”,河南铝业与中孚实业一度是柔情蜜意的合作伙伴,案件涉及的中孚特铝是中孚实业与河南铝业于2010年3月开始合作建立的合资公司。但是不过四年时间,合资公司连年亏损被清算,这对曾经的合作伙伴也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查询发现,在中孚特铝中,中孚实业以1.05亿元现金和4.64亿元资产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4%;合资公司另一方河南铝业以2亿元现金出资。
 
  中孚实业当初的设想是,做大做强铝产业,通过合资公司的设立,借助中国铝业在铝加工领域的技术、管理、人才、市场等方面优势,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低于市场分析风险的能力,加速中孚实业进入铝深加工领域的进程。
 
  但合作双方始料未及的是,2010年下半年铝业开启了下行通道,中孚实业想要深耕铝以及铝深加工的设想也随之破灭,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中孚特铝分别亏损199.25万元、725.57万元和621.5万元。2013年12月份,中孚特铝开始清算。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孚特铝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9.16亿元,负债总额为1.6亿元,净资产为7.55亿元;2013年1月份至9月份利润总额为-530.72万元。
 
  但清算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中孚实业与河南铝业就相关土地、资产、债务等事项尚未达成共识。不得已进入诉讼程序。河南铝业在起诉中提出,中孚实业、中孚特铝至今未对其承担全部拟转移资产的等额债务,且中孚特铝已进入清算程序,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中孚实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返还中孚实业、中孚特铝所占用的其价值8.25亿元的资产;并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71亿元。也就是说,河南铝业向中孚实业索赔10.96亿元。
 
  紧接着,2014年9月24日,中孚实业与中孚特铝分别提起反诉。2014年12月2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历时近两年,一审判决初裁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河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对河南铝业、中孚实业和中孚特铝三方的诉讼、反诉请求,均给出判决。
 
  对于河南铝业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判决认为,其一,解除河南铝业与中孚实业签订的《关于铝加工合作项目的协议》及《关于铝加工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其二,中孚特铝按照“2010年3月31日三方盘点清单”返还河南铝业原郑州冷轧厂全部资产以及河南铝业2300轧机电器类、机械类随机备件(此判项各方当事人已按照本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履行,不再具体执行);第三,中孚特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河南铝业资产缺失、毁损金额900万元。
 
  中孚实业与中孚特铝的反诉请求,也得到部分实现。此次一审判决显示,河南铝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孚特铝对相应资产进行安装调试及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安装、调试、添附、维修、更换及其他相关费用1900万元;河南铝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孚特铝代付材料费,以及根据河南铝业、中孚特铝与第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所转移之债,中孚特铝已付金额,共计人民币6700万元。
 
  同时,河南省高院驳回河南铝业、中孚实业及中孚特铝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中孚实业公告称,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在严峻的铝业形势下,中孚实业去年亏损超过4个亿。根据中孚实业年报披露,2015年度,公司共实现收入97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0.40%;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4.35亿,比上年同期的盈利4266万元减少了4.7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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