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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整治规范标准(试行)》

2021-11-10 20:06:58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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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经过前期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整治规范标准(试行)》。

  一、相关解释

  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纸、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参照《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所指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是在郑州市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

  本标准适用于中转站规范化管理和集中整治要求,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管理。

  二、行业秩序整治

  (一)中转站的设立和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治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转站应具备企业法人核准登记注册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三)回收废旧金属的中转站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配合做好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四)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五)中转站应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规划,门面招牌需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中转站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区域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地面硬化。

  (六)中转站应具备初步的分拣、打包、储存、转运等功能,配备称重、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环境保护前提下,可设立废纸、废塑料打包机、挤压机等设备。

  (七)中转站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内设置1个;营业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保持周边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

  (八)中转站应公示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根据行情适时更新)、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录。

  (九)中转站配套收运、转运车辆需统一标识和编号,从业人员需佩戴统一制发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十)不能按时限达到行业秩序整治要求的中转站,将予以取缔。

  三、非法占地整治

  (一)中转站的设立和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村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二)不能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中转站,将予以取缔。

  四、违建杂物整治

  (一)中转站的设立和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中转站内应有明显的区域分类标识,再生资源需按照储运要求在封闭空间内分类、整齐堆放。

  (三)中转站内应保持场地干净整洁,无积存垃圾、污水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现象。

  (四)中转站应禁止在经营区域外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行为。

  (五)不能按时限清零违法建设行为的中转站,将予以取缔;存在严重影响人居环境行为的中转站,将予以取缔。

  五、环境布局整治

  (一)中转站的设立和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转站必须符合“三防”(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要求,存在污水渗漏、有害气体挥发、粉尘扬散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中转站,必须具备基本排污治理设施,对渗漏、挥发、扬散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得无组织排放。

  (三)中转站不得擅自进行打磨、喷刷漆、腐蚀性液体浸泡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物品再加工行为,确需操作,必须取得相应手续,做好降尘降噪措施,达到环保有关要求。

  (四)中转站严禁收购、存储、销售、运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明确列出的危险废物。

  (五)不能达到环保或“散乱污”整治要求的中转站,将予以取缔。

  六、安全生产整治

  (一)中转站的设立和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转站应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中转站应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要求的中转站,将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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