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某环卫企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本案是今年3月1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省范围内首起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行政处罚案。
记者了解到,这不是该企业首次踩踏法律红线,触摸“高压电”,今年1月份,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首次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混装混运行为,经调查后,依据《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当事人,下步应依法依规收运,若再次出现混装混运行为,将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夜查行动,再次发现本案当事人在李沧区某大型商超附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涉嫌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对本案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执法人员在该案件查办过程中,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耐心讲解相关法规规定,深入了解当事人企业经营存在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协调解决,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了罚款。当事人表示,将以此案引以为戒,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落实相应整改措施,保证不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王玉明)
【新闻延伸】
环卫企业的分类收运与居民的分类投放、垃圾处理厂的分类处置,同为垃圾分类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居民花费精力分类后的垃圾却被混装混运、一车拉走,势必严重影响居民分类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始终对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立规矩、划底线,做到严格执法,坚决依法严查相关违法行为。
下一步,城市管理部门将抢抓全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重大机遇,打好环卫保洁持久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坚持部门联动联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并通过市民投诉举报、“非现场执法”等手段,拓展案源收集和执法取证渠道,强化执法监管,利用执法手段为治理混装混运发挥重要作用,为生活垃圾分类“有始有终”提供坚实保障,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和打造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贡献城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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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