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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9月1日正式施行强制垃圾分类

2020-11-30 14:44:00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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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这意味着,深圳的垃圾分类进入法治时代,由"倡议分类"步入"强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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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全链条运作见实效

  作为全国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城市之一,2017年6月3日,深圳就已正式发布全国首份《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各区积极响应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这些年来,罗湖区环卫机运队垃圾分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城管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罗湖区的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要求,推动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收运处理的全链条运作。2020年上半年,罗湖区分类垃圾日均产生量265.86吨,再生资源日均产生量440.12吨,其他垃圾日均产生量1317.22吨,回收利用率在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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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后,扔垃圾将从一件"随手的事"变成"需要好好琢磨一下的事"。分好了,我们能生活在一个更加干净、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中,提升大家的幸福感。不分类,或者分错类,则要接受处罚。据了解,对单位和个人也作出了奖惩规定。对违规单位,最高罚5万元,对不分类的个人,将处50至200元以内处罚。下面,对《条例》不懂的市民们一起来学一学吧。

  垃圾分类,谁来分?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根据《条例》要求,每个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垃圾分类,其实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举手之劳的小事,但对于保护我们生活的环境影响却是显著而又有成效的,为了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青山绿水,做好垃圾分类,人人责无旁贷。

  垃圾分类,怎么分?

  以点带面推进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四分类"全覆盖。2000年罗湖区就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一直实行的是"四分法":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这四类。2020年7月,按照市上级部门的指示,罗湖环卫机运队起草下发了《罗湖区2020年垃圾分类线下宣传活动方案》。围绕"垃圾分类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全年线下活动宣传主线,充分利用线下活动优势,使垃圾分类理念宣导到位,成为每一位市民的思想认同和行为习惯,实现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宣传覆盖率100%,常住居民知晓率100%、参与率90%以上,使垃圾分类工作引领低碳生活新时尚,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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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条例》要求,厨余垃圾要拆袋定时投放,丢弃盆栽要盆、植物和泥"三分离",住宅区楼层不得摆放垃圾桶;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也就是说,深圳将有统一颜色和制式的垃圾桶,市民要分门别类地将生活垃圾投入四个垃圾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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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怎么"收运"?

  做细"收运"环节,推进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面都采取科学化的规划管理方式。《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投放点回收。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垃圾分类,怎么管?

  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垃圾分类模式。《条例》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来说,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在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是管理责任人。在宾馆、饭店、商场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是管理责任人。如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垃圾分类,怎么罚?

  既要正向激励,也要设定必要的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集体和个人,《条例》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不是目的,垃圾分类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推进这项工作,"有罚"的同时,还应"有奖"。当前,深圳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由各区财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6250万元,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市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各区每年实际拨付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的50%,对各区予以经费补贴。《条例》还将每年11月8日深圳"光盘日"提升为生活垃圾减量日,规定通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源头限制或者减少产生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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