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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奖答题要点摘录

2022-03-28 10:43:57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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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2年3月1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法》等都是《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上位法。

  (三)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五)《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六)《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十二)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十三)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十五)按照郑州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厨余和其他垃圾桶的颜色分别为绿色、橘黄色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十七)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十八)鼓励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十九)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二十)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二十一)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二十二)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二十三)《办法》规定公共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二十四)关于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采取的最佳措施是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二十五)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鼓励措施是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

  (二十六)《办法》中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十七)《办法》中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对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二十八)《办法》中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对于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河流、湖泊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十九)《办法》中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对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应由本单位负责。

  (三十)《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三十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十二)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三十三)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十四)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应当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三十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三十六)《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三十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符合以下要求: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制定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等。

  (三十八)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九)处理单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四十)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四十一)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四十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十三)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十四)《办法》规定市场化运作中要坚持市场导向,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市场体系。

  (四十五)《办法》规定要发挥政府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基金平台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垃圾分类产业与项目投资发展相结合,培育壮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

  (四十六)《办法》规定要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技术研发基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研发和应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四十七)《办法》规定市场化运作中以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等为载体,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实现资源利用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四十八)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十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五十)鼓励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村)民公约,督促引导公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五十一)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

  (五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五十三)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村庄、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

  (五十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五十五)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十六)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九)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属于厨余垃圾

  (六十)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

  (六十一)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

  (六十二)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

  (六十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六十四)《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十五)《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六十六)《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六十七)《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六十八)《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六十九)《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七十)《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十一)《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七十二)《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七十三)《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七十四)《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

  (七十七)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

  (七十八)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

  (七十九)居民小区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垃圾收集容器。

  (八十)公共区域一般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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