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郑州市水务局2013-03-18 16:57:39

 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郑州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郑州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郑州市水务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郑州市水务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郑州市水务局和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当符合我国已加入或者缔结的生效国际条约、协定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属于郑州市水务局或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郑州市水务局或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依法制定或者与市政府其它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由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局办公室会同水政水资源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第十条 以郑州市水务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相关单位组织起草、拟定和发布。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起草。
    
    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临时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等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拟以章、条、款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局水政水资源处,从调研、论证、起草阶段介入审查和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举行听证会等,广泛征求意见。
    
    对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处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于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应当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向听证代表告知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听证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行政诉讼(复议)、环境、经济、廉政等方面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届满前六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评估工作由实施处室或者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或者单位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附具制定依据、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说明、法制自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郑州市水务局和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我国已加入或者缔结的生效国际条约、协定等;
    
    (三)是否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提请郑州市水务局和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水资源处应当退回原起草处室、单位: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严重违法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的;
    
    (四)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经协调或者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局尚未决定的;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和措施,与上级文件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或者水政水资源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认为需要重新征求相关部门、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的,可以直接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也可以退回起草处室、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意见未采纳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在经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水务局和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有局水政水资源处参加。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水政水资源处合法性审核合法,并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至少采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二)在郑州市水务局网站上公布;
    
    (三)在供公众浏览的公告栏内张贴;
    
    (四)印发单行本免费发送;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者单位配合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已制发规范性文件查阅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 郑州市水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和局备案;
    
    (二) 郑州市水务局与其他机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单位负责报市政府备案。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其他机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单位负责报市政府备案,并由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局办公室应当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制定说明、水政水资源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备案报告应当加盖备案机关、单位公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必须是原件。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和对确立的主要制度的解释说明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直接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中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同时报局。
    
    第三十一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全部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水务局、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至少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郑州市水务局、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以向郑州市水务局提出修改、废止等建议,由局水政水资源处会同起草处室、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存在违法和不当内容的,提出修改、废止、改正等意见,报局同意后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水务局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监督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违反本规定,逾期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报请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要定期组织违法规范性文件案例讲评,进行教育、警示,促进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局水政水资源处应当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并结合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7日印发的《郑州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郑水[2007]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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